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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.12.22.....蘋中信:令人匪夷所思的「低價值班」(呂秋遠)

在私人公司上班,如果是約定上班時間外執行職務,我們稱之為加班。加班如果經過上級同意,可以申請加班費,也是《勞動基準法》所明文規定。如果在公務機關擔任公務員,當然也有這樣的權利,根據《公務人員保障法》第23條的規定,公務人員不能在上班時間內完成工作,經過上級允許,可以登記加班,並且給予法定的加班費,或是依法補休假,與一般私人公司相同。然而,公務人員多了一樣非常特別的設計,在法律上欠缺規範要件,卻已行之有年,通稱就是「值班」。
除了所謂的「值班」外,這種設計有許多不同的代名詞,有「值日」、「值夜」或「值勤」等等,但意思都一樣,乃是指在工作時間外,為處理本職以外的突發性、臨時性事件,而在機關待命。實務上的操作,往往就是在下班以後,包括假日,由同事自行安排填滿24小時,目前值班這種工作態樣,並沒有法律支持,而是以內部行政規則處理,不過,這樣的規範,在現行公務員的所謂「特別權力關係說」已是歷史名詞,就顯得格外諷刺。因為法無明文規定,竟然要公務員犧牲奉獻,這樣的設計顯然要調整。

無法源無對應報酬

所謂的值班,不僅在法律上沒有規定,而且沒有特定工作內容,並不像加班一樣,因為急迫性的原因,非得要在當下處理。通常這樣的工作與本職沒有直接關係,只是為了機關一定要有人留守,而由「非主管」的同事輪流在下班以後、假日、深夜,依照排定的班表為之,值班時,通常就是一夜或一日,對於員工而言,並沒有超時加班的問題,當然更沒有加班費的支出,只有所謂的「值一折一」的補休方式,或是給予微薄的車馬費補助,以一夜8小時計算,每小時都低於法定工資,遑論加班費支領基準。 
值班,究竟是不是等同於加班,這個問題大概就類似「司機沒有把手放在方向盤上算不算上班」一樣的荒謬。如果司機在旅客在景點遊玩時,就算是休息放假,那麼律師除了開庭外,能不能主張並不是在執行職務?就每個公務員而言,一旦值班,就是所謂的待命,姑且不論一般公務機關的人員,本來就還是要接聽公務電話、處理機關發生的臨時事務(例如漏水等),而司法機關的法警、檢察官、法官,如果有犯人拘到,甚至同樣要開庭審理,然而政府為了節省經費支出,竟然在法定工作時間外,讓各機關的公務員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,逕行值班動輒8小時,而且無法支領對應的報酬,這種作法著實讓人匪夷所思。 
是以,如果要改善這樣的情況,如果真的有值班必要(例如司法機關,畢竟24小時都有犯罪的可能),政府就必須在《公務人員保障法》的修正上,儘速補正相關規定,讓值班行為有法律之授權依據。另外,就值班費的部分,政府不能再視而不見,讓幾十年來的陋規持續存在,而是應該要編列預算,讓公務員的值班有等同於加班的對應酬金。對於留守在辦公室的人來說,即便半夜或假日不用正裝打扮、不需戮力從公,但總是犧牲自己的個人時間,應該給予這些人法定的酬金,才是符合人性尊嚴的基本要求。低價值班的時代已經過去了,請正視公務員的基本待遇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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